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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取号  AB83100002008003
发布时间   2008-07-01
发布机构   上海市卫生局
文件编号  沪卫疾妇〔2008〕31号
备注  
关于严格规范本市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管理的通知
各区县卫生局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有关大学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、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最近,深圳市的孕产妇信息库发生了泄露事件,致孕产妇时常受到广告推销电话或短信骚扰,甚至在生产之后的产科病床前,也遭遇推销人员的“登床推销”,内容涉及月子保姆、婴儿奶粉、百日摄影、胎毛毛笔、产妇健身等。一些不法分子还将4万多条信息制成“泄密光盘”销售。为此,深圳市政府新闻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对媒体情况通报会,深圳市公安局、卫生局、计生委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。为引以为戒,进一步严肃本市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,加强本市妇幼信息管理,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:
    一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、保健机构涉及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。在近期内立即组织专题检查,坚决防止发生类似 的信息泄漏事件,保护好公民信息隐私权。
    二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、汇总和储存妇幼信息时,必须确保数据信息安全。应使用专用计算机,并对所使用的软盘、移动硬盘、U盘、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,做到专人使用、管理和维护。
    三、孕产妇和儿童的卫生保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,各级医疗、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意识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,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孕产妇健康手册、儿童系统保健卡、病史、登记本内的孕产妇的姓名、年龄、户口性质(流动、暂住、常住)、居住地址、联系电话及预产期、分娩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。
    四、妇幼卫生有关统计的分析信息,由市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定期统一发布。有关部门、医疗保健机构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,因工作需要使用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时,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,使用时不得调用原始数据信息。
    五、在医疗执业活动中,相关机构与责任人泄露知悉病人隐私的,一经查实,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七日
  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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